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93號
CYDV,105,司促,7493,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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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債 權 人 哈佛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豐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芊伃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之請求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 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第5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免支 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 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 ,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 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 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理由參照)。又按釋明事實上 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 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284條 所明定。是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 ,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 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 ,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 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 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陳芊伃積欠管理費,聲請本院裁定對其 核發支付命令,然就債權人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及債務人是 否為建物之所有權人等,則未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資釋明。經本院分別於105年9月6日、105年9月21日二次通 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管委會報備證明文件及債務人之建物



第一類謄本,該通知分別於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6日合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為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不得於其未盡釋明責任前,而遽准為支 付命令之核發。是以,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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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