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竑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9,51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