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更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創所犯如附表所示參拾伍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創因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