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44號
CYDM,105,易,644,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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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林淨蕊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4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龔林淨蕊與龔陳秋琴為妯娌,亦即為龔陳秋 琴之子龔百良之伯母,兩家因故相處不睦,素有嫌隙。龔林 淨蕊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上午7、8時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 共聞之嘉義縣○○市○○里000號前(即後潭菜市場),以台 語「再錄影就會沒有指頭」、「如果有吃被告的飯就會死、 死的一個不剩」、「年輕人沒有命可養小孩」、「丟人現眼 、不要臉」等言詞辱罵龔陳秋琴、龔百良,足以損害龔陳秋 琴、龔百良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龔陳秋琴、龔 百良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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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