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佩珊、陳敬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許佩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簽發如聲請狀所示 之本票時(發票日為105年4月26日)為未成年人,且尚未結 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請提出足以釋明其簽發本票時,業 經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許進良)允許其簽發該本票之證 據資料(◎簽發票據屬單獨行為,是未成年人發票依法應經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其發票行為係屬無效)。 ㈡相對人許佩珊現仍為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如以許佩珊為 相對人請於當事人欄補正列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資料,並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提出相對人許佩珊、陳敬業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 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