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葉來盛
相 對 人 沈思妘
兼法定代理 田心海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田心海、沈思妘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田心海、沈思妘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沈明勳於民國98年1月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28年1月7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 人沈明勳對聲請人借款、票據、保證(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 記在案。而債務人沈明勳於98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 0元,並口頭約定3年內須清償債務。惟債務人沈明勳於98年 2月17日死亡,相對人田心海、沈思妘為其繼承人,並向法 院聲明限定繼承,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相對人等辦理繼 承登記在案。詎約定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未依約清償, 屢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 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9月5日通知相對人田心海、沈思妘就本件聲 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田心海、 沈思妘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第2項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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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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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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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筍子林 │鹿子坑 │10-2 │田│727 │全部 │田心海、沈思│
│ │ │ │ │ │ │ │ │ │妘(權利範圍│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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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竹山鎮 │筍子林 │鹿子坑 │10-1 │田│1251 │全部 │田心海、沈思│
│ │ │ │ │ │ │ │ │ │妘(權利範圍│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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