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31號
NTDV,105,司促,5431,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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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伃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林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雄貴

一、債務人泰林砂石有限公司鍾雄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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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林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