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伃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林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雄貴
人
一、債務人泰林砂石有限公司、鍾雄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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