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26號
NTDV,105,司促,4926,2016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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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
      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秀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雅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秀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智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若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壹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更正狀繕本)所
  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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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