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勇
一、債務人林俊華、林俊成、林俊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彩雲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俊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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