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22號
NTDV,105,司促,4922,2016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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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勇
一、債務人林俊華林俊成林俊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彩雲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俊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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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