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十方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鳳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瑞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瑞瑛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 列債務人之送達地址及債務人之戶籍均係位於南投縣埔里鎮 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權人之聲請狀及債務人陳瑞瑛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 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是本件債務人之住所 所在地現顯然不明;又債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其送 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