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5年度,1號
NTDV,105,再,1,2016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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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陳振坤
被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月20日
本院105年度再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 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 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1條、 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 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1件附卷足憑。上訴人嗣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表 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6月29 日以105年度抗字第29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並已 確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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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