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6號
NTDV,104,訴,246,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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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楊文能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蔡啟富等六十八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紀水龍應分別就被繼承人紀和發、紀屋狼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三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紀策、紀膽、紀榮助紀清豐紀竣卿紀月雲紀素真紀真足陳亞任陳芯慈陳憶嵐葉秀國葉愽辰葉深淵葉宗琪葉士榮葉粉葉維君葉家杰葉純如陳興中陳惠民陳惠華陳文健陳駿瑩、陳建華、陳素玫陳月霞陳燕鳳陳映彤吳長順、吳沈周、吳長收許春成賴碧雲許正沛、許甫碩、許秀、陳秀月及陳秀琴應就被繼承人紀金旺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紀允林、蕭紀月枝賴阿秀紀昇專紀昇輝紀芳宜曾輝騰、曾惠寬及曾玲麗應就被繼承人紀首永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紀水源王朝明王順隆王梅玉王燕梅謝水成謝月珠謝月玲謝錦練謝勝宏羅維忠羅珮云應就被繼承人紀來旺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紀水龍紀水源王朝明王順隆王梅玉王燕梅謝水成謝月珠謝月玲謝錦練謝勝宏羅維忠羅珮云應就被繼承人紀朝明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三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招明、邱良誠紀良國、邱詮邱淑華應就被繼承人紀秀女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十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地號土地准許分割,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暫編地號40部分面積3,886.92平方公尺之土地歸原告所有;暫編地號40(1)部分面積1,022.9平方公尺之土地歸被告蔡啟富所有;暫編地號40(2)部分面積1,636.58平方公尺之土地由被告紀水龍、如附表四所示紀金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策等40人、如附表五所示紀首永之繼承人即被告紀允林等9人、如附表七所示紀來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水源等12人以



及如附表八所示紀朝明之繼承人即被告羅珮云等13人,按附表十所示之比例共有;暫編地號40(3)部分面積1636.58平方公尺之土地由如附表九所示紀秀女之繼承人即蔡招明等5人公同共有。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貳元,由兩造按附表十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紀策、紀膽、紀榮助紀清豐紀竣卿紀月雲紀素真紀真足陳亞任陳芯慈陳憶嵐葉秀國、葉愽 辰、葉深淵葉宗琪葉士榮葉粉葉維君葉家杰、葉 純如、陳興中陳惠民陳惠華陳素玫陳月霞陳燕鳳陳映彤陳文健陳駿瑩、陳建華、紀允林、蕭紀月枝賴阿秀紀昇專紀昇輝紀芳宜、曾玲麗、曾輝騰、曾惠 寬、紀水龍紀水源王朝明王順隆王梅玉王燕梅謝水成謝月珠謝月玲謝錦練謝勝宏羅維忠、羅珮 云、蔡招明、紀良國、邱詮邱淑華吳長順、吳沈周、吳 長收、許春成賴碧雲許正沛、許甫碩、許秀、陳秀月及 陳秀琴等66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方面:
㈠原告與紀和發、紀金旺、紀首永、紀屋狼、紀來旺、紀朝明紀秀女及被告蔡啟富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坐 落南投縣○○鄉○○段00地號、面積8182.98平方公尺、使 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並 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就分割方 法未能達成協議,請准予分割;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紀和發 、紀金旺、紀首永、紀屋狼、紀來旺、紀朝明紀秀女均已 死亡,紀和發、紀屋狼之繼承人即被告紀水龍(繼承系統說 明詳見附表三、附表六)、紀金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策、紀 膽、紀榮助紀清豐紀竣卿紀月雲紀素真紀真足陳亞任陳芯慈陳憶嵐葉秀國葉愽辰葉深淵、葉宗 琪、葉士榮葉粉葉維君葉純如葉家杰陳興中、陳 惠民、陳惠華陳素玫陳月霞陳燕鳳陳映彤陳文健陳駿瑩、陳建華、吳長順、吳沈周、吳長收許春成、賴 碧雲、許正沛、許甫碩、許秀、陳秀月及陳秀琴等40人(繼 承系統說明詳如附表四,下稱被告紀策等40人)、紀首永之 繼承人即被告紀允林、蕭紀月枝賴阿秀紀昇專紀昇輝紀芳宜曾輝騰、曾惠寬、曾玲麗等9人(繼承系統說明 詳如附表五,下稱被告紀允林等9人)、紀來旺之繼承人即 被告紀水源王朝明王梅玉王燕梅王順隆謝水成



謝月珠謝月玲謝錦練謝勝宏羅維忠羅珮云等12人 (繼承系統說明詳如附表七,下稱被告紀水源等12人)、紀 朝明之繼承人即被告紀水龍紀水源王朝明王梅玉、王 燕梅、王順隆謝水成謝月珠謝月玲謝錦練謝勝宏羅維忠羅珮云等13人(繼承系統說明詳如附表八,下稱 被告羅珮云等13人)、紀秀女之繼承人即被告蔡招明、邱良 誠、紀良國、邱詮邱淑華等5人(繼承系統說明詳如附表 九,下稱蔡招明等5人),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為訴訟經 濟起見,併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下列陳詞,資為抗辯:
㈠被告紀策、紀膽、紀榮助紀清豐紀竣卿紀月雲紀素 真、陳芯慈陳憶嵐葉秀國葉愽辰葉深淵葉宗琪葉士榮葉粉葉維君葉純如陳興中陳惠民陳惠華陳素玫陳月霞陳燕鳳陳映彤陳文健陳駿瑩、陳 建華、紀允林、蕭紀月枝賴阿秀紀昇專紀昇輝紀芳 宜、曾玲麗、曾輝騰、曾惠寬、紀水龍紀水源王朝明王順隆王梅玉王燕梅謝水成謝月珠謝月玲、謝錦 練、謝勝宏羅維忠羅珮云蔡招明、紀良國、邱詮、邱 淑華、吳長順、吳沈周、吳長收許春成賴碧雲許正沛 、許甫碩、許秀、陳秀月及陳秀琴等6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蔡啟富陳稱:伊在那邊耕作很多年,但是分割要讓伊分 在可以耕作的地方,就是要外面要臨路的地方,希望把伊的 土地單獨分出來一塊,狹長沒有關係,從頭分到尾就好了。 本件分割不需要鑑價。
㈢被告紀真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之陳稱: 伊對於系爭土地的分割也是迷迷糊糊的,因為系爭土地都是 繼承爺爺紀金旺下來的,對於如何分割沒有意見,只要將屬 於伊等持分的部分分割出來就好了。本件分割不需要鑑價。 ㈣被告陳亞任葉家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 之陳稱:對於如何分割沒有意見,怎麼分割都可以。本件分 割不需要鑑價。
㈤被告邱良誠陳稱:伊認同原告的分割方案的想法,因為南、 北都鄰路,可以接受。本件分割不需要鑑價。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紀和發、紀金旺、紀首永、紀屋狼、紀來旺、 紀朝明紀秀女及被告蔡啟富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有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而兩造就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乙節,為到庭被告所不爭



執,且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 牧用地,惟共有狀況係於民國36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 生,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4款之規定,亦據原告提出 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及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10至12頁、第36至38頁、卷二第267至269頁 、卷一第35頁),原告上開主張,堪信屬實。 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 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 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於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 有物。惟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之繼承人就共有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而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 ,請求其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等及 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系爭土地 之共有人紀和發於日治昭和6年3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 附表三繼承系統說明所示之被告紀水龍紀金旺於35年1月 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四繼承系統說明所示之被告紀 策等40人;紀首永於35年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五 繼承系統說明所示之被告紀允林等9人;紀屋狼於日治昭和 19年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六繼承系統說明所示 之被告紀水龍;紀來旺於62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 附表七繼承系統說明所示之被告紀水源等12人;紀朝明於日 治大正13年6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八繼承系統說 明所示之被告羅珮云等13人;紀秀女於39年7月26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如附表九繼承系統說明所示之蔡招明等5人;上 開原共有人紀和發、紀屋狼之繼承人即紀水龍、原共有人紀 金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策等40人、原共有人紀首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紀允林等9人、原共有人紀來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水 源等12人、原共有人紀朝明之繼承人即被告羅珮云等13人、 原共有人紀秀女之繼承人即被告蔡招明等5人,均未就如附 表二所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於本件分 割共有物事件,併請求上開原共有人之繼承人,就其分別所 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 ,即有所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 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 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 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 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 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74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㈣經查:
⒈系爭土地臨炭寮巷為西北往東南走向,西北方較高,東南 較低,高低落差約可分為三部分,北半部部分,其東北與 西南間有駁坎,落差約50至60公分,東北部較低,東南方 約三分之一處與西北邊即北半部間亦有駁坎,落差約1公 尺;而在東南邊界有約2公尺寬之農路,往西南右轉後通 行至炭寮巷等情,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4日會同南投縣南 投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照 片24幀及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測繪之系爭土地水平高低 相近之三個部分之現況圖在卷足稽(見本院卷卷一第167 至169頁、第170至181頁、第183頁),首堪認定。 ⒉又附圖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為105年5月9日 之複丈成果圖所示暫編地號40、40(1)、40(2)、40(3)等 4筆土地,其等北側、南側經界線之寬度分別為21.31公尺 及20.99公尺、5.78公尺及5.71公尺、9.38公尺及9.33公 尺、9.77公尺及7.78公尺,亦經該所以105年5月24日投地 二字第1050003409號函復本院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28頁 ),故系爭土地於分割後並無不適於耕作之情形;且本件 分割方案,兩造分得土地總面積係依其應有部分比例換算 之應得面積,由原告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40部分之土地 ;由被告蔡啟富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40(1)部分之土地 ;由原共有人紀和發、紀屋狼之繼承人即紀水龍、原共有 人紀金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策等30人、原共有人紀首永之 繼承人即被告紀允林等9人及原共有人紀來旺之繼承人即 被告紀水源等12人、原共有人紀朝明之繼承人即即被告羅 珮云等13人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40(2)部分之土地,而 按附表十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附圖之持分欄所示之 比例記載錯誤,應予更正);原共有人紀秀女之繼承人即 被告蔡招明等5人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40(3)部分之土地 ;各筆分割後之土地高低落差之不利益均相近,而其分割



後土地之前後均臨炭寮巷及現有農路;且分割後各筆土地 坐落位置,顯無價值上之差異,且經原告及到庭被告表示 ,無庸再行鑑價以為補償。
⒊是以,本院斟酌兩造之意見、系爭土地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兩造利益,認依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應屬適當(惟附 圖暫編地號40(2)部分之土地之持分欄所示之比例記載錯 誤,應予更正)。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原共有人紀和發、紀屋狼之繼承人即紀 水龍、原共有人紀金旺之繼承人即被告紀策等40人、原共有 人紀首永之繼承人即被告紀允林等9人及原共有人紀來旺之 繼承人即被告紀水源等12人、原共有人紀朝明之繼承人即被 告羅珮云等13人、原共有人紀秀女之繼承人即被告蔡招明等 5人,應分別就各原共有人紀和發、紀屋狼、紀金旺、紀首 永、紀來旺、紀朝明紀秀女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並請求共有人即被告蔡啟富、被告紀水龍、被告紀 策等40人、被告紀允林等9人、被告紀水源等12人、被告羅 珮云等13人及被告蔡招明等5人,依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系 爭土地,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至6項所 示。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 此敘明。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當 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諭知本件應由兩 造按其就系爭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換算土地面積比例分擔訴 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8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圖: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5年5月9日之土地複丈 成果圖
附表一:本件被告蔡啟富等68人當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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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姓 名 │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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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 告 │蔡啟富 │住南投縣○○鄉○○村○○0○0號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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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 告 │紀策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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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 告 │紀膽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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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 告 │紀榮助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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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 告 │紀清豐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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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 告 │紀竣卿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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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被 告 │紀月雲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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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 告 │紀素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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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被 告 │紀真足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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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 告 │陳亞任 │住南投縣○○鎮○○里00鄰○○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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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被 告 │陳芯慈 │住南投縣○○鎮○○里00鄰○○巷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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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被 告 │陳憶嵐 │住南投縣○○鎮○○里00鄰○○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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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被 告 │葉秀國 │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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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被 告 │葉愽辰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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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被 告 │葉深淵 │住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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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被 告 │葉宗琪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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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被 告 │葉士榮 │住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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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被 告 │葉粉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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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被 告 │葉維君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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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被 告 │葉家杰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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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被 告 │葉純如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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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被 告 │陳興中 │住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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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被 告 │陳惠民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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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被 告 │陳惠華 │住新竹市○區○○街00號4樓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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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被 告 │陳素玫 │住南投縣○○鄉○○路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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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被 告 │陳月霞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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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被 告 │陳燕鳳 │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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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被 告 │陳映彤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現住居所不明)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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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被 告 │陳文健 │住南投縣○○鄉○○路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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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被 告 │陳駿瑩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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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被 告 │陳建華 │住南投縣○○鄉○○路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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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被 告 │吳長順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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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被 告 │吳沈周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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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被 告 │吳長收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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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被 告 │許春成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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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被 告 │賴碧雲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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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被 告 │許正沛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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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被 告 │許甫碩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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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被 告 │許秀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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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被 告 │陳秀月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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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被 告 │陳秀琴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
│ │即紀金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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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被 告 │紀允林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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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被 告 │蕭紀月枝│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號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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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被 告 │賴阿秀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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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被 告 │紀昇專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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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被 告 │紀昇輝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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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被 告 │紀芳宜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2樓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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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被 告 │曾玲麗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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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曾輝騰 │住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 │
│ 49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 │ │
│ │訴訟代理人 │曾玲麗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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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被 告 │曾惠寬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
│ │即紀首永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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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紀水龍 │住南投縣竹山鎮延平里24鄰籐湖巷31之4 │
│ 51 │即紀屋郎、紀和發 │ │ 號 │
│ │、紀朝明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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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被 告 │紀水源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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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被 告 │王朝明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弄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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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被 告 │王順隆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弄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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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被 告 │王梅玉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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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被 告 │王燕梅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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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被 告 │謝水成 │住南投縣○○鎮○○巷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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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被 告 │謝月珠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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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被 告 │謝月玲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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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被 告 │謝錦練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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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被 告 │謝勝宏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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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被 告 │羅維忠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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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被 告 │羅珮云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
│ │即紀來旺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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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被 告 │蔡招明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
│ │即紀秀女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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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被 告 │邱良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
│ │即紀秀女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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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被 告 │紀良國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 │




│ │即紀秀女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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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被 告 │邱詮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
│ │即紀秀女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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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被 告 │邱淑華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
│ │即紀秀女之繼承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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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系爭土地登記分割前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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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紀和發 │ 1/30 │
├──┼────┼────┤
│ 2 │紀金旺 │ 1/30 │
├──┼────┼────┤
│ 3 │紀首永 │ 1/30 │
├──┼────┼────┤
│ 4 │紀屋狼 │ 1/30 │
├──┼────┼────┤
│ 5 │紀來旺 │ 1/30 │
├──┼────┼────┤
│ 6 │紀朝明 │ 1/30 │
├──┼────┼────┤
│ 7 │紀秀女 │ 6/30 │
├──┼────┼────┤
│ 8 │蔡啟富 │ 1/8 │
├──┼────┼────┤
│ 9 │楊文能 │ 19/40 │
└──┴────┴────┘
附表三:原系爭土地共有人紀和發之繼承人
┌─┬────────┬──────────────────────┐
│繼│被繼承人:紀和發│繼承人為被告紀水龍1人。 │
│承│日治明治43年9月2│說明:紀和發之相關戶籍資料無配偶、子嗣之記載│
│人│日生;昭和6年3月│ ,而其父紀戽斗於日治大正6年2月10日死亡│
│ │30日死亡 │ ,其母紀陳氏存於日治昭和2年3月19死亡;│
│ │ │ 其由其死亡時之戶主紀屋狼繼承其財產後,│
│ │ │ 嗣紀屋狼死亡後再轉由如附表六紀屋狼之繼│
│ │ │ 承人即被告紀水龍繼承。 │
└─┴────────┴──────────────────────┘




附表四:原系爭土地共有人紀金旺之繼承人
┌─┬────────┬──────────────────────┐
│繼│被繼承人:紀金旺│繼承人為被告紀策、紀膽、紀榮助紀清豐、紀竣│
│承│35年1月14日死亡 │卿、紀月雲紀素真紀真足陳亞任陳芯慈、│
│人│ │陳憶嵐葉秀國葉愽辰葉深淵葉宗琪、葉士│
│ │ │榮、葉粉葉維君葉純如葉家杰陳興中、陳│
│ │ │惠民、陳惠華陳素玫陳月霞陳燕鳳陳映彤
│ │ │、陳文健陳駿瑩、陳建華、吳長順、吳沈周、吳│
│ │ │長收、許春成賴碧雲許正沛、許甫碩、許秀、│
│ │ │陳秀月及陳秀琴等40人。 │
├─┼────────┼──────────────────────┤
│ │㈠配偶:紀朱焦 │⒈發生繼承,其再轉繼承人同前項即被告紀策等40│
│ │ 41年2月23日死亡│ 人;除其與紀金旺所生子女之繼承系統所示之繼│
│ │ │ 承人30人外,尚有其與前夫吳熊所生子女之以下│
│ │ │ 繼承系統之繼承人,即尚有被告吳長順、吳沈周│
│ │ │ 、吳長收許春成賴碧雲許正沛、許甫碩、│
│ │ │ 許秀、陳秀月及陳秀琴等10人為其繼承人。 │
│ │ │⒉前配偶吳熊,於日治大正09年10月18日先於被繼│
│ │ │ 承人死亡,未發生繼承。 │
│ │ │⒊長男吳安(父吳熊),於日治大正0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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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