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31號
NTDM,105,聲,731,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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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富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富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富良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①案); 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 訴字第5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②案);上 開①、②案再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801 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 8 月、10月確定(下稱③案);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下稱④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1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確 定(下稱⑤案);上開③至⑤案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 75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另於102 年間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2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⑥案);同年間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363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⑦案);上開⑥、⑦案再經本 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5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60 號核准假釋在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6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 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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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