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04號
NTDM,105,聲,704,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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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然
具 保 人 梁家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家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 定參照)。
三、被告莊耀然前於本案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梁家詮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台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憑。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 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0000000元,嗣 經被告上訴,為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而被告經聲請人 依被告位在臺東縣○○市○○里○○街00號之住所地址通知 執行,於105年8月3日經被告本人合法收受送達;聲請人另 通知具保人,惟被告並未於通知到案執行之日期即105年8月 23日10時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及囑託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到案,此亦有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105年9月6日投仁警偵字第1050009 28 4號函及函附之拘票、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8月25日投檢蘭勤105執2155字第16931號函、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10日東檢德丙105執助339字第1368 2號號函及函附之拘票、報告書等件存卷可參。又查無被告 、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併有在監在押紀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附卷可稽。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 ,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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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