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號具 保 人 劉美卿上列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08 號裁定在案,惟查具保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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