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52號
NTDM,105,審交易,52,2016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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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意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
8月2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意就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9日所為10 5 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 泛稱判決有諸多違法之處,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 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 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 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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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