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楊景宏
被 告 洪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