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陳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明、郭士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5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