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182號
TNEV,105,南簡補,182,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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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陳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明郭士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5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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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