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763號
TNEV,105,南簡,763,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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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李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純
被   告 蘇宏鈞
      洪坤榮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聖宏
被   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言
訴訟代理人 石承洋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吳昱志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王隆
訴訟代理人 喻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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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