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719號
TNEV,105,南簡,719,201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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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施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景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3,900元(計算式
:房屋現值659,900元+租金744,000元=1,403,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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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