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16號
TNEV,105,南簡,1216,201610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陳進丁
被   告 房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