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立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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