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13號
TNEV,105,南簡,1213,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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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李石生
原   告 李楊美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永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永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9,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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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