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陳蜜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儀芳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