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12號
TNEV,105,南簡,1212,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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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陳蜜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儀芳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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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