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07號
TNEV,105,南簡,1207,201610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博克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肆萬零貳佰元,應繳裁判費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

1/1頁


參考資料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克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