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展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展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4,613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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