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44號
TNEV,105,南小補,144,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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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呂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劭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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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