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32號
TNEV,105,南小補,132,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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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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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