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8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林阮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84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104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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