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5年度,18號
TNEM,105,南秩,18,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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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南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蘇進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5年9月7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504218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進順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因臺南市南區白雪里活動中心(設臺南 市○區○○路000號)常有聚眾賭博情形,而經民眾報案( 詳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 埕派出所警員張進冬、顏呈叡2人於105年9月5日13時許執勤 前往該處巡守,發現有多名中、老年人聚集,隨即上前盤查 。盤查過程中,被移送人拒絕配合警方查核身分,嗣經鹽埕 所員警將被移送人帶返派出所時,被移送人仍拒絕告知身分 ,直至被移送人家屬到場始向警方表明被移送人之身分,經 查核無誤。又依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自承:「我不知道我不 會說…我被人關我才會提供,我沒怎樣幹嘛提供…」等語。 足證被移送人確實於警方查察身分時,拒絕陳述。因認被移 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社會 秩序行為云云。
二、按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 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 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地點,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 警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拒絕陳述,經被帶往第六分 局鹽埕派出所繼續查證,被移送人仍拒絕陳述其年籍資料乙 情,有移送機關刑事案件報告單、調查筆錄、到場員警職務 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被移送人相片影像查詢資料為證,足堪認定被移送人確於 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之事 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 第2款後段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查獲後之態度 、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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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