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880號
TPBA,105,訴,880,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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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紀群(臨時管理人)
 俞清松(臨時管理人)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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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