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葉在中
黃清記
李宏仁
鄧耀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 人 彭國書 律師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龍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吳家維 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周弘憲(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余桂美
黃瓊瑩
楊惠麗
輔助參加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簡慧樺
林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退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敘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等4人原均係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 公司」)退休員工,均支領月退休金,退休後均再任臺灣高 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高鐵」)。嗣經被告榮工 公司以民國104年2月25日榮民行字第1040000863號函,略謂 :經輔助參加人認定臺灣高鐵係屬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 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定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依退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公司權利。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104年3 月25日台管業二字第1041154618號、第1041154619號、第10 41154620號及第1041154624號函,通知原告等4人繳回溢領 之新制月退休金等情。原告均表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
委員會提起復審,均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參加人銓敘部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 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銓敘部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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