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24號
原 告 萬宥彤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
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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