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873號
TPEV,105,北補,873,2016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73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1頁


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