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867號
TPEV,105,北補,867,2016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能鎮劉興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