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能鎮、劉興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