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853號
TPEV,105,北補,853,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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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53號
原   告 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浩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致本院無從 確認其當事人能力,亦未具體敘明其聲明之具體內容,核與 前揭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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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