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52號
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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