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萬8,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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