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契約解除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847號
TPEV,105,北補,847,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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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夏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政穎間請求返還契約解除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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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