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4號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訴訟代理人 武麗玲 伍思樺律師 林政憲律師被 告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樂軍 謝宜庭律師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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