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854號
TPEV,105,北簡,854,2016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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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4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武麗玲
      伍思樺律師
      林政憲律師
被   告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王樂軍
      謝宜庭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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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