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382號
TPEV,105,北簡,7382,201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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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辛文仁
      辛明達
      辛忠彥
      辛柯菊枝
      辛一平
      辛奇慧
      辛國輝
      游麗華
      辛育航
      辛佩如
      辛佩怡
      辛金蓮
      辛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辛文仁等人為被告,提起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請求判令被告間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556地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割等語,而系爭不動產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8,176元,且債務人辛文仁之應繼分為十八分之 一,有原告105年8月8日陳報狀暨所附附表在卷可稽,復參 諸臺北市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交易資料,同路段66 1號~690地號,其於104年12月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每平方 公尺交易單價為408,17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498,882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1,33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070元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已繳納1,330元=4,0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號、556號土地每坪之交易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408,176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號、556號之面積分別為18平 方公尺及4平方公尺,合計為22平方公尺。而被告辛文仁之 應繼分為1/18。
三、408,176元x22平方公尺x應繼分1/18=498,882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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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