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6113號
TPEV,105,北簡,6113,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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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113號
原   告 林殿陳
訴訟代理人 連菊蘭
被   告 張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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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