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英信
訴訟代理人 黃英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拿破崙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萬1,497元(計算式:354,330-72,833= 281,497),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