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976號
原 告 陳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惠萍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