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99號
原 告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東
被 告 袁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昌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85,000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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