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8號
原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湯玲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
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
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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