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2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被 告 林錦雪
趙士灃
趙士汾
趙士渟
陳明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應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本於一定權利義務關係 而生之訴訟而言,必須其法律關係得客觀的確定其範圍者, 始為相當(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1275號、第1404號 裁定意旨併同參照)。本件原告固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太平 洋翡翠灣摘星樓(D 區)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書)第23條有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 第2 頁反面、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然觀諸系爭契約書並 無第23條合意管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61頁),嗣雖經本院 聯繫原告並由其訴訟代理人補提系爭契約書,仍無第23條合 意管轄之記載,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系爭契約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67頁、第69頁),已難謂兩造就系爭契約書 有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次查,縱認系爭契約 書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惟系爭契約書係就所標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房地)有關買賣事宜訂立條款(見本院卷第61頁 、第69頁),其所為合意管轄約定,自係以系爭房地買賣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者,乃水電 費新臺幣(下同)26,044元及管理費221,103 元(見本卷第 2 頁反面、第45頁),事涉住戶自律公約約定(見本院卷第 12頁、第55頁),顯非在爭訟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依上所 述,亦難謂兩造已就本件請求給付水電費、管理費之權利義 務而生之訴訟,合意定其管轄法院。故原告主張本件兩造有 合意管轄約定云云,於法尚有未合。
二、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第14條、第20條、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之要件有:㈠ 須被告為2 人以上;㈡須數被告之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 區域以內;㈢須無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之共同之特別 審判籍。依此,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其共同管轄法院,其共同管轄法院以外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對之即無管轄權,原告僅得向該共同管轄 法院起訴(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819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區○里段00地 號土地及其上687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被告為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C0511 室住戶,惟其自92年 11月1 日起至105 年3 月31日止,積欠水電費26,044元,及 自91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3 月31日止,積欠管理費221,10 3 元,共積欠金額251,026 元,經原告寄發催繳通知單多次 ,並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款,被告仍置之不理,爰請求被 告應辦理繼承被繼承人系爭不動產,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號C0511 室之遺產繼承登記,及給付原告 251,026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依原 告所主張,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之其他因 不動產涉訟,及同法第14條規定之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系爭不動產位於新北市○○區○里段00地號土地 及其上687 建號建物,而管理地則為新北市○○區○○路00 號C0511 室,依前開規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就本件有管轄 權。又被告林錦雪、趙士汾、趙士渟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 、大安區,被告趙士灃住所地在新北市三峽區,被告陳明祥 及法定代理人陳惠娟住所地在彰化縣永靖鄉,分屬本院、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自非屬同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自應 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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