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0591號
TPEV,105,北簡,10591,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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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常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新銀行)間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 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詎被告自發卡起至105年7月2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 幣(下同)2,549元(內含消費本金904元、利息1,645元 )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算至清償日止(依銀行 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 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復約定條款第24條之 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 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二) 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3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 用貸款」,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 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 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詎 被告自92年12月3日核撥貸款起至105年8月3日止,借款尚



餘351,850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書第2條約定,系爭貸款 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20%按日計息。然如未依約繳款 ,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 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且按約定書第 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返還所積欠之借 款並應給付如附表現金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予備金 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交易紀錄查詢、 帳務還款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歸戶債權明細查 詢、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3,960元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民國) │
├────┼──────┼──────┼────┼─────┤
│信用卡 │2,549元 │904元 │ 15% │自105年7月│
│ │ │ │ │2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現金卡 │351,850元 │351,850元 │ 20% │自96年1月 │
│ │ │ │ │13日起至 │
│ │ │ │ │104年8月31│
│ │ │ │ │日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
│ │ │ │ │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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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