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簡字,105年度,9號
TPEV,105,北海商簡,9,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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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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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