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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