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0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泉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48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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